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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农村人口交通事故受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来源:许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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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农村人口交通事故受伤可按城镇标准赔偿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或者死亡的,可以向肇事方索要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这三项赔偿的数额需要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近期笔者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15日,张某驾驶轿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刘某分别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骨盆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未能就赔偿数额协商一致,刘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外,还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项赔偿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来计算的。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422.27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719.18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211.52元,城镇标准比农村标准高一倍还多)。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为农村户口,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

为支持己方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证明原告常年在郑州某工厂打工;2、租房合同、现居住地社区证明,证明原告长期在郑州某社区居住;3、户籍地村委证明,证明原告常年不在家中居住,交通事故发生前,原告邻村的亲属去世,原告回老家处理丧事。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判决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其他赔偿项目共计115000余元。

保险公司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已经将全部赔偿款支付完毕。

二审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向城镇的人口流动日趋增多,城乡差别日渐缩小,户籍制度亦正改革,农村和城镇的二元化结构差距正在逐步趋于统一,“同命同价”原则的认知已经在社会中获得普遍认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的证明尺度亦要从宽把握。最高院(2005)民他字第25号对云南高院复函明确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受害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法律上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受害人提供了居民委员会以及村委会的证明,且提供了用工单位证明等证据,虽然客观性证据较少,但结合被上诉人的年龄和社会生活常识,被上诉人纯粹在家务农的可能性较低,虽然其登记户籍为农村居民,但可以按照城镇标准对其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某某等五人与某运输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某某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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